日前,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8号文)。该政策在“18号文”与“4号文”的基础上有哪些新的发展?对新时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何指导作用?记者采访了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于燮康。

Q:在您看来,新政有哪些新特点?

A:从2000年开始,国家按照每十年一个周期,已经连续出台了三份关于鼓励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可以说政策的力度在逐步加大,鼓励和优惠的范围更加宽泛,措施也更加得力。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集成电路产业长期和高度重视,表明我国牢牢把握现代信息技术的核心关键,建立水平先进、体系完整、自主可控的集成电路工业体系的意志和决心。科技发展决定国家竞争力是当代社会的主要特征,集成电路和软件是现代信息技术当中的两大关键产业,解决了这两大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问题,将在现代化强国的建设征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从文件的标题上可以看出具有明显的新时代特征。三个文件的标题分别用了“发展”、“进一步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不同的提法,分别代表了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所经历的不同阶段。在2000年我国集成电路处于建设和发展阶段,进入2010年之后进入了以规模扩展为特征的快速发展阶段,而从现在开始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将进入以提高发展质量、培育形成全球竞争力为目标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也充分说明国家对于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视程度和决心,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8号文中,对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先进晶圆制造企业(28纳米)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十年和五年的免税期,政策的优惠力度明显加大,鼓励作用也更加明显。相信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在这种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下,通过潜心发展、持之以恒、苦练内功,一定会有高质量的飞跃。

Q:8号文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有什么指导意义?

A:在新的政策中,强调了“要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这一条是专门讲集成电路产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段时期以来,国内确有一些地区不顾当地条件、缺乏前期指导论证而盲目上马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部分项目出现资金问题,企业运营不顺利,给项目所在地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一苗头必须及时制止。所以,随着政策的出台,将会形成一系列对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的规划布局和调控措施,强调秩序和建立规范的程序,使今后的产业发展更加科学、健康和有序。

通过对先进芯片制造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一方面鼓励企业特别是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同时也引导各方面资源向重点企业集聚,促进一批重点设计企业做大做强。从全球半导体产业的发展过程可知,决定产业综合实力并不在于企业数量的多少,数量不多的大型企业占据市场大部分份额。通过政策引导,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实力的企业,是提高下一阶段发展质量的关键之一。

8号文在投融资环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方面与以往文件相比有了更多的论述,发布了一系列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措施,在营造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方面给出了指导意见。以投融资政策为例,提出利用国家地方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鼓励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适应集成电路行业高风险的特点,支持和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运用资本市场的创业板、科创板等不同渠道进行融资,并畅通原始股东的退出机制。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激发各方面投资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积极性,为产业发展营造宽松的资金氛围。

Q:新政策可以给集成电路企业带来哪些实质性利好?

A:主要反映在全社会对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热情和支持程度不断提高,税收政策更加优惠,产业发展环境更加完善,科技投入更加有保证等各个方面。

Q:对于如何更好地推进新政策的实施,您有何建议?

A:自国发(2011)4号文件发布之后,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了国家政策的落实实施。但由于这批政策已经实施了相当一段时间,其中因环境条件变化又对原政策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增补。在国发(2020)8号文件颁布后,也应该相应制定出台一套全新的配套政策。对如何推进新政策的实施有以下建议:

1、应当尽快制定发布相应的配套政策。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政策。国发(2011)4号文件发布后,2012年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规划布局内设计企业如何落实提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集成电路封测企业、集成电路材料和装备企业的支持直至2015年方才发布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了政策落实的具体方法。6号文件出台距离国发4号文件颁布其中相隔了4年,致使封测、材料和设备企业的优惠政策迟迟不能落实。所以,建议在2021年所得税清算汇缴之前,能够颁布完整的配套实施政策,使企业可以享受到2020年度的所得税优惠。

2、关于政策碎片化问题。对于集成电路行业分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装备和材料企业几类,每个类别的条件和标准不完全相同。而且在国务院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改为企业主动申请备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原〔2012〕27号文件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备案核查,而〔2015〕6号文件范围内的企业则由各省自行规定核准办法。由于各省对〔2015〕6号文件的落实进度不一致,造成在国发(2011)4号文件至今封测、材料和设备一直不能落实享受政策的问题,影响了企业积极性。为鼓励全行业均衡发展,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建议可以参照软件行业的作法,对企业的类型可以不必分的过细,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其次,应当在同一个文件中规定各类企业的衡量标准和落实办法,保证各类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鼓励政策;同时,尽可能手续简便化,减轻企业负担,使政策真正能够体现出鼓励和推动产业发展的作用。